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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犬业联盟(FCI) 犬展规则 内容 2008年1月1日 该规则实施的过渡期为两年(到2009年12月31日止),以确保FCI成员组织及契约合作方适时对其本国的规则做出调整。 备注:有关自然人的术语适用于所有人。 1.基本要点 2.申请举办比赛 3.限制 4.参赛犬只要求 所有在犬展的时间表和秩序册上出现的犬种,要注明该犬种的起源国,犬种名要同时用举办国语言和四种FCI工作语言中的一种标清。 世界和国家冠军头衔以及在FCI世界杯和大区级别的犬展上获得的头衔(包括世界杯冠军,世界杯青年冠军,大区冠军和大区青年冠军),需经核实方可刊印在秩序册上。 禁止患病犬、残疾犬、睾丸萎缩的公犬、哺乳期母犬和带幼犬的母犬参加犬展。发情母犬可否参加犬展,视组织者的规定而定。失明和耳聋的犬只禁止参加FCI的CACIB犬展。如未遵守该项规定,而裁判审查出犬只失明或耳聋,则需立即将犬带离赛圈。 未出现在秩序册上的犬只不能上场接受审查,除非因组委会方面的问题(如印刷环节的问题)造成其未出现在秩序册上,但仍需保证在报名截至前,报名表已填写完整并交予组织方,报名费也已在规定时间内汇到组委会的银行账户上。 在符合犬只所在国和犬展举办国规定的前提下,断尾和剪耳的犬只可以参赛。断尾和未断尾、剪耳和未剪耳的犬只应得到同等对待,同样依据现有的犬种标准进行审查。 禁止在皮毛和鼻子上使用任何办法来改变犬只的结构、毛色和形态。禁止在犬展举办地使用任何物质和设备协助备赛。仅允许使用梳毛和刷毛工具。禁止在备赛期间将犬只长时间栓在美容台上。 注射芯片(ISO标准)和打有刺青的犬只均可参赛。如果举办国没有扫描设备,参赛者需自行携带扫描设备。 组委会保留不接受某些人员参赛的权力。 5.组别 工作组 报名冠军组的犬只,需在犬展报名截至日前经证实得到以下所列头衔中的一个;需随报名表附上此头衔证书的副本。 FCI世界冠军 b.不能授予CACIB的组别: c. 可选的集体组别 6.评定和名次 无法鉴定介于那些不善跑动,在牵犬师旁不断上下跳跃,或设法从套环中获得逃脱,以至于无法使裁判评估它的步态和节奏的犬只;或者由于经常躲避裁判的检查造成无法判断咬合、齿颌、骨骼结构、毛发、尾部或睾丸情况的犬只;以及那些试图欺骗裁判掩盖接受过手术和治疗痕迹的犬只,同样裁判对其有充足的理由质疑手术是为了有意改变犬只原始特征或某些最初情况 ( 如眼睑手术,耳或尾部手术 ) 。如属上述情况将被评定为“无法鉴定”级别。 7.头衔、奖项和主赛圈的比赛 8.CACIB的确认 名单要包括如下内容: 9.裁判 10.犬展组织委员会的责任 犬种审查工作 在犬业组织要求裁判对每只狗都做出单独书面报告的情况下,裁判的工作量应该为每小时不超过大约20只犬,每天不得超过80只犬。若不需书面报告,则裁判每天审查的犬只不得多于150只。若裁判和犬业组织之间事先达成了共识,那么该数字可略微增加或减少。如裁判需审查80只(带报告)、150只(不带报告)或更多犬只,除要被告知外,还需裁判同意,并表明他已准备好审查这些数量的犬只。 裁判到国外执裁FCI国际犬展时所享有的权力如下: a.犬展组织者或邀请方俱乐部务必根据之前达成的共识,从裁判抵达比赛举办国到离开这段时间,妥善安排和照顾好裁判。这段时间也包括赛前一天和赛后一天。 b.所有裁判产生的正常的差旅费用包括实际行驶里程数(由FCI常委会决定偿付的金额,但每公里至少为0.35欧),停车费,火车、汽车、出租车费用,机票(价格合理的经济舱,如果可能还要包括航班取消保险,改签为可选)以及前往犬展地途中的餐费需在裁判到达后或依据事前与赛事组织者的协商偿付给裁判本人。 c.需根据裁判行程安排,向裁判提供合理的住宿,其中包括赛前一天的晚上和赛后晚上的住宿。 d. 裁判可自主和赛事组织者一起协商进行私人安排,此项安排可与以上所述的不同。但是当这种自主安排不存在时,应当为裁判提供该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e. 建议有关财务上的安排裁判和犬展组织者双方应事先以合同或书面协定方式列出,并相互遵守和履行。 裁判接待限制 秩序册 赛事组织者需提供审查玩具型犬种以及其他一些小型犬种时需用的美容台。 11.犬展上对裁判的限制 -合伙人、直系亲属或与裁判本人居住在一起的任何人,可以给犬只报名参赛和牵犬上场(犬只需不是在裁判名下注册的),只要此犬种在比赛当天为非此裁判执裁的犬种。 12.投诉
15.强制条款 FCI世界杯和大区犬展规则补充规定 导言 只有FCI的正式会员才能举办世界杯和大区犬展。在该类犬展举办当天,禁止其他CACIB犬展在同一大陆上举办。无论在FCI的那个大区举办,世界杯犬展和大区犬展之间至少要间隔6周举行。如果两种犬展在同一大区举办,则至少要间隔3个月,并优先考虑世界杯犬展的举办日期。 主办方举办世界杯和大区犬展时,向参赛者收取统一标准的报名费。但所在国主办俱乐部的会员可适当享受折扣。 2 犬展场地和赛圈 3 裁判 4 FCI代表 该英文文本为真实文件。 2007年10月31日,柏林会议上FCI常委会审议通过各项规则。该规则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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